防损公告 1166 – 05/19- 因污水处理装置缺陷导致新加坡船舶滞留数量增加

协会最近接到通知,由于污水处理装置的缺陷,导致新加坡船舶在港口国控制(PSC)中的滞留数量有所增加。

新加坡海事港务局(MPA)发布了以下通函:

引用
1. MPA 提醒,自 2019 年初以来,港口国控制(PSC)的新加坡船舶滞留数量有所增 加。尤其是,船舶污水处理装置的缺陷正逐渐成为一种导致船舶被 PSC 滞留的常 见缺陷。

趋势
2. 值得注意的是,船舶污水处理装置的缺陷(缺陷代码:14402)是新加坡船舶今年 迄今为止最常见的 PSC 滞留缺陷。这些缺陷通常措辞是“污水处理装置缺陷”,这可能指装置的任何部分有缺陷。例如,在有腐蚀或穿孔导致泄漏时,装置没有 进行适当维护,或者装置由于曝气鼓风机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运行,等等。与《防 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 IV 相关的一个滞留缺陷是,船舶直接将未经处理的污 水(黑水)排出船外,从而污染了港口的当地水域。

3. 此外,污水处理装置(《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 IV)的缺陷也是 2018
《东京港口国管制谅解备忘录》中排名第二的最常见缺陷。

良好的维护和 PSCPSC 检查
4. 请参考以下 IMO 导则:
a) MEPC.22764)号决议 201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 2016 1 1 日及以后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所有船舶(客船除 外),以及航行于《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 IV 特殊区域以外的客船。
b) MEPC.15955)号决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修订版》本导则适用于从 2010 1 1 日及以后,2016 1 1 日之前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但航行于《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 IV 特殊区域以外 的客船除外。
c) MEPC.2 (VI) 号决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和性能试验建议》此文件适
用于
2010 1 1 日之前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但航行于《防止船舶污
染国际公约》附则
IV 特殊区域以外的客船除外。

5. 各公司应确保经批准的船上污水处理装置和系统继续依照第九条规定或防污染公约附则 IV 运行。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公司还应注意确保船上工作人员熟悉污水处理装置的操作和维护并受过良好的培训。系统的日常维护应在相关生产厂家的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得到明确规定。同时,全部日常维护和维修都应做好记录。

6. 在进行 PSC 检查或任何外部检查的情况下,船上轮机员应能证明经批准的污水处理装置符合防污染公约附则 IV 9.1.1 9.2.1 条中所述的运行要求,并且所排污水不得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不得导致周遭水域变色

7. 关于典型的污水生处理装置与污水处理装置相关的常见缺陷以及防污染公约附则 IV 缺陷导致的船舶滞留研究更详细说明,请参阅我们2016 1 月出版的 SRS 电子2016 年第 1   (网址:http://www.mpa.gov.sg/assets/srs/ebulletins/Issue7/performance.html#Article3.)

8. 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国控制部。(邮箱shipping@mp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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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
Loss Prevention / SPICA Services / MPA Singapore